1、公民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,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;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、变更内容、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,也可申报换领新证。
2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将满;
3、变更居民身份证内容;
4、居民身份证污损、残缺不能辨认;
5、居民身份证芯片损坏。
(1)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、变更内容、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:①《户口簿》及原居民身份证;②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。
(2)属迁移变动的:①《迁移证》及原居民身份证;②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。
1、申请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(一般为公安派出所)办理换领手续
2、申请人填写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》
3、工作人员校验户口簿(采集人像信息)和审阅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》
4、缴纳证件工本费用并领取办理回执
5、收到领取通知或者办理身份证60个工作日后,携带办理回执到办理地点领取身份证1、到期换领、变更项目换领身份证,收取工本费20元(粤价[2004]24号)
2、损坏换领身份证,收取工本费40元(粤价[2004]24号)